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十八必谈十八必问”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有关单位党组织:
《永川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十八必谈十八必问”工作清单》已经区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永川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十八必谈十八必问”工作清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内日常管理监督,保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到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区委关于《落实市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永川委发〔2016〕3号),制定本工作清单。
一、十八必谈
“十八必谈”是指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对责任范围内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在重要时间节点或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通过约谈方式,开展提醒警示的监督举措。
(一)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约谈: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尽职尽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四个亲自”落实不到位的必谈;
2.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责任不尽职尽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检查落实不到位的必谈;
3.对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全区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重要任务推进缓慢、进度滞后的必谈;
4.不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落实不到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必谈;
5.不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发挥不明显,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必谈;
6.在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联系班子成员、纪检组织负责人必谈;
7.不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提名、任免违反规定程序或推荐的考察对象出现重大问题被取消资格的必谈;
8.新提任或者交流到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等廉政风险高的岗位的领导干部必谈;
9.涉及人财物项目管理等重要岗位的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必谈;
10.重大经济项目、工程项目开工建设或民生领域重大政策资金执行落实时参与人员必谈;
11.党员干部申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时必谈;
12.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对巡察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必谈;
13.对管辖范围或分管领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该发现而没发现,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四风”问题、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必谈;
14.党员干部有问题线索反映,经查证不属实或者经查证属实,但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必谈;
15.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不力的必谈;
16.基层党建工作不扎实,对基层党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保障投入不力,党员教育管理措施弱化,“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落实不到位的必谈;
17.党员干部遵守执行六大纪律和廉洁自律准则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
18.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二)约谈工作要求
1.约谈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对象。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组织隶属关系,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是约谈的责任主体。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部门负责人和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对监督管理对象进行约谈。
3.约谈内容应当在《区管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批评约谈记录本》或各单位自制的约谈记录本上如实记录。
4.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约谈责任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十八必问
“十八必问”是指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重庆市的实施办法,追究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以问责促尽责,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保障举措。
(一)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问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管辖范围或分管领域内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必问;
2.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问;
3.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必问;
4.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奉行好人主义、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必问;
5.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三转”要求不到位,监督乏力,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问责的必问;
6.管辖范围或分管领域内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必问;
7.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问;
8.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管辖范围或分管领域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突出的必问;
9.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负责人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问;
10.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或在基层组织换届选举中出现拉票贿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问;
11.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干扰、阻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必问;
12.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违反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独断专行、搞“家长制”,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必问;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委(党组、党工委)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掌握不准、把关不严,甚至弄虚作假、隐情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问;
14.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造成重大影响的必问;
1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或分管领域内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或违法违纪案件频发的必问;
16.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必问;
17.不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执纪审查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问;
18.其他需要启动问责的情形。
(二)问责工作要求
1.针对上述情形,区分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职能部门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2.对党组织的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会议、文件、内部网络等进行通报;情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进行组织调整或者予以改组。
3.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会议、文件、内部网络等进行通报;情节较重的,以谈话或书面方式进行诫勉;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