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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问答
发布日期:2016-11-20 来源: 永川日报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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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村组法》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直接、普遍、差额、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竞争、公平和平等原则。

  3、直接选举原则是什么?

  答:相对间接选举而言,直接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户的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4、普遍选举权原则是什么?

  答:是指享有选举权利的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法律无限制性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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