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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转发《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26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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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

  2016726

中共重庆市永川区人大常委会党组

关于做好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的规定,自2016年下半年起,我区区、镇人民代表大会将进行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根据宪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转发〈中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市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发〔20161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区、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做好这次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奋力推动永川园区城区建设、更好落实“十三五”规划、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关于换届选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促进永川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为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二是坚持发扬民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信和依靠群众,调动选民积极性,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是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换届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做好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把好代表候选人“入口关”

  (一)严格人选标准和条件

  区、镇人大代表的人选应当具有宪法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普遍认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就镇人大代表人选而言,要把思想素质好、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较强议事能力、干出突出成绩和有较好群众基础的农村优秀人员推选为代表人选。

  对于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选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其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的,不能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二)规范提名推荐程序

  区、镇党委要把区、镇人大代表选举作为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重要内容,依法行使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权,统筹做好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工作,把好代表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区委组织部、各镇党委会同有关方面分别提出区、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配合做好提名相关工作,推荐履职优秀的代表参加连选。区委统战部会商有关方面,做好党外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区、镇人大代表初步建议人选应分别征求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和镇人大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意见后,经区、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委常委会会议或镇党委会议批准。

  提名推荐初步建议人选,必须严格把握人选标准,不准将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人选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不准简单以资产规模、纳税情况、社会知名度等代替人选标准,不准在人选提名推荐上搞利益交换,不得将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荣誉进行分配,不搞照顾性安排。

  尊重和保障选民的政治权利,选民10人以上依法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与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建议人选同等对待。

  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连同其基本情况一并公布,并交选民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须进行预选,根据预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三)加强考察审查工作

  区委组织部和各镇党委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对考察、审查结果负责。区委组织部应会同区纪检监察机关、统战、政法等部门和区人大有关机构,切实做好代表候选人的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工作,对其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廉洁自律、群众基础、社会形象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切实把好代表素质和能力的入口关。推荐提名为代表人选的,一年内没有考察过的都要考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得以人选所在单位的意见或人选表现材料代替考察,人选可以按差额选举的名额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人选可以作为选民联名推荐人选。代表候选人考察、审查工作应在代表选举日的25日前完成。

  人选为领导干部的,要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听取区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人选为党外人士的,要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要开展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意见; 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要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上级党组织和区委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应当听取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或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

  考察时,须对人选身份、简历以及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接受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培训及资助等情况,严格进行核实。拥有外国国籍的,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的,原则上不得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但归侨人大代表人选除外;个别优秀归国人才经严格考察、审查后,可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对选民联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未经过组织考察的,由选举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审核。发现代表候选人不符合人选标准的,应及时妥善做好工作,由推荐者撤回提名。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者法定人数选民推荐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继续优化代表结构

  按照选举法及中央关于代表广泛性和代表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切实做到“两升两严一保证”。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妇女代表的比例应当有所上升;领导干部担任代表的比例要继续从严掌握,对企业负责人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严格防止比例过高;少数民族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各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中,中共党员一般不超过65%,党外人士原则上占35%,妇女不低于25%。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社会组织人士担任代表,要统筹兼顾、注重素质、比例适当。连选的区人大代表一般应当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连选的镇人大代表比例可适当提高。

  推荐连选的代表除具备代表人选标准和条件外,还应根据代表在任期内表现出的综合素质、履职能力、履职热情、作用发挥、社会形象以及代表结构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统筹推荐。对不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履职活动,缺勤较多;不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不积极深入基层联系选民群众;违纪违法或因其他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得推荐参加连选。

  认真核实、严格认定代表候选人身份,代表候选人身份应当以参加选举时所从事的职业为准;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按其工作性质主次和代表性认定身份;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周密细致的工作,科学合理确定代表结构,确保代表候选人身份认定准确,确保代表结构进一步优化。

  同级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不交叉。

  三、做好换届选举组织工作

  (一)换届选举时间安排

  20167月上旬,区委召开会议,对全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部署。区人大常委会适时依法作出关于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201612月底前,完成全区新一届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根据法律规定,选出代表后的两个月内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成立换届选举机构

  成立区、镇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区、镇人大分别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和有关组织等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在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当由政治立场坚定、法律意识强、熟悉选举工作、在当地有一定威望的党员领导同志担任,并为同级党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区、镇选举委员会要在区、镇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办理选举事务,依法做好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组织介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确定和公布选举结果等工作,为选民依法参加选举提供各项服务,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三)做好代表名额确定和选区划分工作

  按渝委发〔201619号文件要求,区、镇人大代表名额,非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因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原则上不再重新确定。

  依法合理划分选区。按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的原则,合理划分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划分应综合考虑各镇街、少数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将全部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选举时个别选区可不足额选举,为届中补选代表留有适当余地。划分选区时,应当统筹考虑便于选举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因素。选区划分及代表名额分配时,要注意处理好选民多的单位(村组、社区)与选民少的单位(村组、社区)的关系。

  (四)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加强对选民登记工作的调研,准确掌握上次选民登记以来的选民变化情况,切实做好选民登记工作。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在选举日之前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进行登记。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受拘留的,应准予登记。在选举日之前年满18周岁,但“外出且下落不明”的,可暂不登记,但在选举日前返回选区的,应补办登记手续,列入选民名单,参加投票选举。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智残人员,可不列入选民名单。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并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不予登记。区人大常委会要制定选民登记实施办法,通过多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选民登记实施办法。

  选民以户籍地登记参选为主,人户分离情况特别突出的,也可在现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采取多种方式,如选民登记站登记与上门登记相结合、集中登记与分散登记相结合,积极主动搞好选民登记工作。通过电视、广播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动选民主动登记。选举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登记员的培训,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他们认真负责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努力做到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涉及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选民登记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提供符合选民基本条件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涉及选民登记需要的相关人口信息;司法机关提供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在押的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人员名单;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统计等部门配合提供选民登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五)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动员和组织流动人口参选。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受委托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同一户籍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可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现居住地主持选举的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确认其选民资格。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因征地拆迁安置等造成人户分离、居住地未定的选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参加选举的具体办法,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六)组织好园区和高校以及驻地机构人员参加选举

  园区、高校和驻地机构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区或镇的选举。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各园区、高校和有关机构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协助做好选举的组织工作。

  (七)保障选民知情权

  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及时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处理。制定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工作方案,通过召开选民会议或选民小组会议等形式,组织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广泛动员选民参与见面活动。代表候选人应当实事求是介绍本人情况,诚恳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对当选后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作出表态。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选举委员会介绍为主,以推荐者介绍为辅,对于代表候选人自我宣传等竞选活动,应当依法予以妥善处理。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八)依法组织好选民投票

  按照选举法和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广泛动员选民参加投票选举工作,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为保证选民自由表达意愿,严格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就地就近投票的原则,采取以设立投票站为主、召开选举大会为辅、流动票箱投票为补充的方式组织选民投票选举。在农村选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应当由各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使用时至少应有3名工作人员,其中要有2名监票人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盖章。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封好投票口并签名。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后,当选代表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九)加强代表资格审查

  区、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依法对整个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等程序进行审查。要认真审查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定差额比例,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票数,当选代表是否存在贿选以及其他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选举程序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当选代表是否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代表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应当在报告中提出个别代表当选无效的意见,由区人大常委会、镇人大主席团确定。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无效的意见。

  (十)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相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产生和任职规定,选举产生区、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区委、各镇党委按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产生和任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镇人大主席团通报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做好人事安排与代表选举的衔接工作,特别是拟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区、镇有关领导人员应当及早调整到位。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人大代表对有关人选提出的意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规定,精心组织大会选举,完善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等额选举赞成的也要动笔划票,不提全票或高票当选的要求,创造有利于选举人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尊重人大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保证换届选举人事安排方案大格局依法实现。

  区、镇人大代表选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召开区、镇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前要组织当选代表集中学习培训、安排集中视察,使其了解和掌握代表的权利义务,了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为会议期间审议各项报告、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做好准备。

  新一届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十一)切实加强区、镇人大建设

  区、镇人大换届选举中,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18号)、《中共重庆市委转发〈中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区县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委发〔20164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1321号)精神,切实加强区、镇人大建设。

  一是加强区、镇人大领导班子建设。要将区、镇人大领导班子与同级党政领导班子统筹考虑、同步安排、同等使用。切实搞好人大机关建设,加大人大系统干部的培养和交流力度。要注意推荐人大机关德才兼备、熟悉人大工作的同志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

  二是区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区人大设立法制、财政经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3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配备专职副主任委员1名、兼职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4名。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应当在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出决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表决办法,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名单一般合并表决。专门委员会设立后,与该专门委员会职能相对应的原工作委员会,改建为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为专门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原则上分别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担任,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三是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和提高专职比例。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为43人。新增加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主要用于补充在职在岗的区人大专工委负责人,增补不驻会的其他方面人员,特别要增加具有法律、经济、社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连任的要有一定比例;新进的组成人员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还应有一定数量能任满两届的人选。不断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专职组成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外人士原则上占30%

  四是加强镇人大建设。镇人大主席团由9名至11名成员组成。其中:朱沱镇、三教镇、何埂镇、来苏镇、仙龙镇人大主席团由11人组成,其他镇人大主席团由9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镇人大主席提名为区人大代表人选。永荣镇人大、宝峰镇人大、五间镇人大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其余镇配备1名兼职副主席。进一步加强镇人大办公室建设,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是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1名,配备1名兼职副主任,委员5名。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一般应从区人大代表中产生。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建设,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一)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

  区、镇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区委组织部要从严从实加强换届风气监督,严格落实换届纪律规定,切实预防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区人大常委会要领导和监督各选举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因履职尽责不力,导致本地区换届风气不正、换届纪律涣散、换届选举出现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和主持选举的机构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坚决对违纪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在提名推荐过程中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理。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在选举中接受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

  要站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警惕和防范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干扰破坏区、镇人大换届选举。认真贯彻实施换届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凡是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培训及资助的人,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周密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信息收集,加强选举情况分析研判,严防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家族势力和宗教势力等干预破坏选举,按照分类处理、多措并举的原则,主动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应对。

  五、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

  区、镇党委要把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换届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筹,及时研究解决选举中的重要问题,领导本地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在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要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区、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特别是党委(党工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并严格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要最广泛地动员选民依法参加选举,保证参选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同志,要坚决贯彻党组织的意图和主张,带头严格依法办事,引导选民和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负组织责任。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通过法定程序落实党委人事安排。各选举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要依法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组织投票、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选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三)加大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力度

  区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宣传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舆论主导权,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善于运用新兴媒体和其他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宣传区、镇切实保障选民民主权利的好做法好经验,增强选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参加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统一对外发布区、镇人大换届选举的权威消息。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健全舆情收集和研判工作机制,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和对新兴媒体的疏导,切实防止不当炒作,对网上出现的一些干扰、破坏选举的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理,为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做好安全稳定和经费保障工作

  区、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换届选举期间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认真排查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类治安信访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安全稳定,为换届选举创造良好的条件。

  要依法保障选举经费,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区、镇财政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照选举法及重庆市实施选举法细则的规定,将选举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结合我区实际,区级按人均8元、镇级按人均5元的标准拨付。选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选举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区、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党委和人大要高度重视、提前准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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