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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组干部作风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6 点击数: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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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纪发〔2013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组干部作风建设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和区委“具体规定”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加强村(居)、组干部作风建设通知如下:

  一、村(居)、组不准组织本村(居)党员、干部到区内外搞任何形式的参观考察活动。确因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特殊原因,需组织外出考察的,必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征得所在镇街党委(党工委)同意。

  二、村(居)、组不准以办公楼落成、路桥等基础设施竣工、企业建成投产为由搞庆典活动。

  三、村(居)、组不准借节假日之名搞节日团拜会和相互吃请(慰问性质用餐除外);不准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购发各种形式的代币购物券或贵重物品。

  四、村(居)、组不准用集体资金购买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征得所在镇街党委(党工委)同意。

  五、村(居)不准向下一级集体经济组织转嫁、摊派和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村(居)民小组等基层单位变相索要财物。

  六、村(居)、组及其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七、村(居)、组及其干部不准以办理村(居)务、组务为由大吃大喝,到歌厅、洗脚城等场所消费,挥霍浪费集体资金;不准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考察费等费用。

  八、村(居)、组及其干部不准违规或巧立名目向群众收取任何款项;不准在办理公务中或以为群众代办事项为由收取或索要任何形式的好处费、协调费、交通费或其他财物;不准克扣、截留党员群众的各类补助款。

  九、村(居)、组干部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十、村(居)要实行值班制度,每天至少安排一名干部值班。

  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于4月30日前将相关规定传达到基层干部和群众当中。镇街、村(居)纪检组织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通过内部审计、畅通信访渠道、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区纪委将会同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单位加大抽查力度,对顶风违纪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追究所在镇街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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